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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物证的提供要求
释义
    行政诉讼中,物证是仅次于书证而得到广泛应用的证据形式。基于其对行政诉讼的重要性,有必要对物证的提供予以规范:
    (1)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物证应以提供原物为原则。一般而言,只有案件本身的发生、发展引起的实体物和痕迹的变化,才能反映案件的某些情况,而符合这一要求的通常都是原物。另外,物证虽比其它证据更直观、更易把握,但也更易被相似物、类似物冒名顶替。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不是原物,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受到影响。
    (2)当事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在实际生活中,原物可能因自然的影响而模糊、变化、消失,也可能因人为原因而毁损或灭失,此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他可向法院提供该原物的复制件,经法院核对无误后采纳作为证据。另外,当事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时,也可提供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来证明物证,这里的“照片、录像等其它证据”是包含原物的存在形式、外部特征或内在属性的图文资料,只要能证明原物即可提交给法院。
    (3)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当事人可提供其中的一部分作为物证。由于数量关系本身也可反映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提供原物,但原物为种类物且数量较多时,仍要求当事人提供原物则会给当事人和法院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此时,当事人只需提供其中一部分即可。如:对于制售假冒香烟行为中制售的一大批假冒香烟,在同一牌子的香烟中只需提取一条即可作为证明其它香烟假冒的证据,就无必要把所有库存的假冒香烟提取出来作为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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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2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