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应从何日起算问题的批复
释义
    浙江、湖北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院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减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8:5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