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后手、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 |
释义 | 后手(Subsequenl Party] 对出票人而言,其后手是指在出票人出票后所有持有汇票而转让票据的人以及持票人。所有被背书人,都是背书人的后手。汇票如遭到拒付时,后手对其前手有追索票款的权利。 承兑人[Acceptor] 汇票的付款人同意出票人的支付命令,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上写明“承兑”字样,加注承兑日期,并经签字,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票据经过承兑以后,持票人可据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承兑人在法律上承担付款责任。承兑人不能借口出票人的签名是伪造的或出票人并无签名的能力而对持票人在到期提示付款时拒绝付款。但承兑人对承兑后的伪造背书不负责任,如果汇票上的任一背书伪造,持票人不能强使承兑人付款。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lonom] 参加承兑行为的非票据基本当事人。在票据提示后,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参加承兑人对票据承兑。票据到期,如付款人拒不付款,则由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参加承兑的目的是为了保全票据上有关债务人的信用。 持票人[Holder]持有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来人”。出票人签发指示式或来人汇票交付给收款人,汇票契约即告成立,此时的收款人即为持票人;收款人将汇票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此时的被背书人即为持票人;来人票据的持有人,或经前手空白背书而取得票据的受让人也是持票人。持票人对票据有请求付款权,起诉权,转让权和追索权。在英美法律上,持票人可分为三种:单纯持票人,付对价持票人及正当持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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