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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具空头支票或可构成犯罪
释义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下列情形”中的第四条指: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根据该条,构成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进行诈骗行为,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不是由于企业内部缺乏管理或资金转让、结算等方法的原因。
    (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
    (三)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财物。这是构成犯罪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目的如果不是骗取财物的,不构成犯罪。例如,有的企业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签发了空头支票,事后及时在帐上补充资金。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只是违反了票据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
    综上,陈法官强调,若企业非为骗取财物而开具空头支票只是违反了票据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犯罪。但若为拖延货款或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签发了空头支票,事后也迟迟不在帐上补充资金,甚至在被起诉后仍以出具空头支票即完成付款来抗辩,其行为已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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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4:2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