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释义
    追偿权预先行使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担保人可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预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以弥补将来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的损失。
    一、保证人追偿权范围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我国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这是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保证人不能够行使。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担保法》第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即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担保法》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注意:
    1.预先追偿的方式: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2.各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只能作为一个主体申报债权。
    3.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关于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的内容,追偿权发生效力本是以保证人为主债务人清偿了债务而使其免责为条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追偿权的实现也是以债务人有财产清偿债务为条件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14: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