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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一审审结期限
释义   一、刑事一审审结期限
    (一)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自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收案立案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三、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
    《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期间,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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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两百一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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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