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格权的几种主要权利 |
释义 |
一、人格权的几种主要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及其特点 基于人格权自身的某些特性,人格权的保护也呈现出一些不同于其他权利保护的特殊之处。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 第一,人格权保护与人格权内容上的同一性。人格权保护的这一特点源于人格权本身所具有的防御性特征。所谓防御性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人格权的内容不表现为积极的利用和处分,而表现为一种消极的保有和维护,只有在受到外来侵害时才表现出来。 第二,人格权保护方法上的特殊性。对财产权的救济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即为已足,但对于人格权来说,损害赔偿并不能够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提供完全的救济。这正是人格权和财产权受侵害的区别之所在。 第三,人格权保护的开放性。人类社会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历史表明,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逐渐成熟,人们对人格利益的理解也越来越丰富。人格权实际上是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相适应,并与一定文化传统密切相关的法律概念,是文明程度、文化传统、伦理道德和价值取向的法律表述,是一个永远开放、不能穷尽的观念和价值范畴。人格权的这种开放性特点决定了人格权制度的构建在体系上必须保持开放。 三、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八十九条 【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受侵害】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禁止性规定】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请求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七条 【人格权行为禁令】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人格侵权责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条 【人格权的合理使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条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一条 【身份权的法律适用】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人格权的几种主要权利的相关问题。对u有人格权本身所包含的内容,大家要多做了解哦。如果您对人格权的几种主要权利还有其他疑问的话,欢迎您来咨询我们法律网的相关律师。我们的律师会积极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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