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中的必要记录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中的必要记录 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应当完整简要,能够连续、动态地观察劳动者健康状况。主要包括: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相关个人健康资料。 二、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劳动者职业病诊断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病人的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3.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 三、劳动者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怎么办 法律网提醒您,可以申请赔偿,职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否已离开,谁用工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