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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管机关让抵押人注销应否担责?
释义
    〖基本案情〗
    自1997年至1999年,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与工行高安支行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共借款34万元,高安市燃料公司(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的开办单位)为上述借款向工行高安支行提供了抵押担保,高安市贾海平、高安市商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
    判决:
    高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都合法、有效,原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和燃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和物权担保责任,由于高安商务局在工行高安支行未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情况下同意燃料抵押物,其应承担清算和赔偿责任。贾海平仅是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债务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故应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据此,高安法院判决:原高安市工业品采购供应站所欠工行高安支行借款34万元,应支付利息60498元,由原高安市燃料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高安市商务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对原高安市燃料公司的财产予以清算和拍卖,并将抵押的土地拍卖款向原告工行高安支行优先清偿。否则,由其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上述债务的赔偿责任;驳回工行高安支行对贾海平的起诉。
    点评
    法定代表人就能实现其债权,故商务局随意地同意抵押人注销,对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造成了障碍,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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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