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不交租金怎么解除租赁合同 |
释义 |
一、承租人不交租金怎么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承租人拒交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而出租人决定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且要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这便是出租人的“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的通知义务。通知的形式有很多种:电话通知、上门口头通知、传真通知、以邮寄的形式信函书面通知或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公告通知等等。但律师认为通过挂号信、邮政特快专递等邮寄信函通知方式或通过媒体公告通知方式比较稳妥。因为这两种通知方式通知的时间和内容等证据容易收集和固定。只要保存好寄信人存根联、或刊登公告当天的报纸即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邮寄方式通知,一定要在特快专递邮寄物品栏内注明信函内容,如“催收租金通知书”等字样。总而言之,这方面的证据越详细、具体越好,免得承租人以出租人从未通知其交纳租金为借口,拖延时间占有、使用租赁房屋,拒绝解除租赁合同,使出租人的租金损失进一步扩大。 完成上述“通知限期支付租金”义务后,承租人仍逾期不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同样,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后,也要通过前面所述的方式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强制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 (二)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支付违约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五)担保责任 依照《民法典》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承租人不交租金怎么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拒交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而出租人决定与其解除租赁合同,首先需要通知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且要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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