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 |
释义 | 一、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抵押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二、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显然,《物权法》采取的是物权变动绝对无效的观点。登记名义人处分不动产时,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的债权效力不受影响,但是绝对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依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第2句,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预告登记后并非所有登记都不得办理,只是不能办理处分登记,即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房屋抵押权登记等。至于非处分登记的其他登记,例如变更登记等,依然可以办理。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登记同意原则”。所谓登记同意原则是指,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必须取得其权利因该登记而被涉及的民事主体对登记所表示的同意。由于已经预告登记的房屋的处分登记涉及到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必须取得该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没有其作出的同意,登记机构绝对不能办理处分登记。 所谓“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指的就是申请处分登记,包括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的登记以及注销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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