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
释义 | 核心提示: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企业法人终止后的债务清偿。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其组织机构、宗旨、业务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的重大变化。 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 法人组织的变更包括法人的合并及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法人,是法人在主体资格方面的变化。法人合并的方式有两种,新设合并;吸收合并。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裂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有两种方式,创设式分立,存续式分立 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财产数额的变更 (三)法人宗旨、经营范围、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变更 以上事项是法人在设立时应登记的事项,这些事项的变更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影响变更前后权利义务的承担。 企业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律、行政命令直接规定撤销其法人资格;二是因法人从事违法行为,而由主管机关依法撤销。 2、法人自行解散。法人自行解散的原因主要有: (1)因设立的目的事业完成或无法完成而解散。如为建设某项大型基建项目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后,因其事业完成而解散。 (2)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3)由法人的成员会议决议而解散。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 。 (4)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如新设合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原有的法人即解散。 (5)因法人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除上述原因之外导致法人终止的原因。如社团法人因成员不足法定人数而终止。 (二)法人的清算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一) 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的成立因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不同有不同的组织方式:企业法人因解散或者被撤消而终止的,应由其主管机关组建清算组织;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建清算组织。这里的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劳动等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律师等专业人员。 清算组织的任务是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二)企业法人终止后的债务清偿。 终止的企业法人在财产清理完毕后,应依照一定的规则清偿债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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