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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医疗待遇的具体项目
释义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用以支付治疗工伤的费用、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而且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下面法律网为您介绍各项费用的具体规定是如何的。
    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工伤期间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职工可以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的以下费用:
    (1)、治疗工伤的费用。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此项费用实际上是在工伤职工伤情基本稳定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过伤残评定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认为需护理的,工伤职工才可请求该项费用,在此之前无权要求支付。所以此项待遇实际不是工伤医疗待遇,而是因工伤残的待遇。
    (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即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的以下费用:
    (1)、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但停工留薪期是根据工伤职工的病情需要确定的,并非一律是12个月,可以短于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不再享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2)、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该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3)、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实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实需要治疗的,享受治疗工伤的费用、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生活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等待遇。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院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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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3: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