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1、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 2、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ⅳ级。 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ⅲ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ⅲ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叶切除后并胸廓畸形,伴呼吸困难ⅱ级。 2.5.15 呼吸困难ⅲ级。 2.5.16 肺功能中度损伤。 2.5.17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5.18 食管狭窄,仅能进流食。 2.5.19 全胃切除。 2.5.20 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 2.5.21 重度肛门失禁。 2.5.22 中度肝功能损害。 2.5.23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2.5.24 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 2.5.25 重度排尿障碍。 2.5.26 永久性膀胱造瘘。 2.5.27 神经源性膀胱残余尿≥50毫升。 2.5.28 阴径大部分缺失或严重畸形。 2.5.29 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5.30 双侧卵巢切除。 2.5.31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 2.5.32 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留脊髓压迫症状和体征。 2.5.33 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 2.5.34 双手掌缺失70%以上。 2.5.35 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 2.5.36 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 2.5.37 双足在跖跗关节以上缺失。 2.5.3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 二、如何确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案件时常发生,但是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却成为一件颇具争议的事情,因为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存在的分歧,存在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基层法院受理比较多的一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评残标准进行探讨。 三、人身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以上的内容是人身伤残鉴定标准赔偿标准,法律网小编希望大家都可以对此了解一番,希望可以帮到您。如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到法律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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