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赔 |
释义 |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二、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赔 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其与雇佣关系不同的是,雇佣关系是雇员在从事从属性劳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帮工人不收取被帮工人报酬,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而雇主与雇员之间则存在着特定的经济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并获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商业行为。本案中,侯某系义务帮工人,荆某系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双方构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基于被帮工人是受益人,且在帮工过程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发生帮工人损害的事实,就推定被帮工人存在疏于指导和管理的过错,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使帮工人有一般过失的,被帮工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帮工人是为被帮工人无偿提供劳务,帮工人是不收取报酬,没有收益,应此帮工活动中受伤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侯某在扒房过程中,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而没有预见,在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冒然作业,致其受伤,应当认定对其自身损伤也有过失,故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三、帮工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原则 无偿帮工性质 无偿帮工,通常是通过某种作为形式,不取任何报酬,自愿地帮助他人从事一定的工作和劳动行为,结果是他人受益,本人不获得直接的物质利益。无偿帮工不同于雇工,雇工是有偿劳动,雇主与雇工之间是以物质利益为基础和前提的。而帮工发生的基础,在于帮工和受益人之间的某种感情,也有的是对受益人平素友好的感情的一种报答。从实质而言,帮工是通过无偿提供劳动而达到感情上的交流与平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本人虽无直接获得物质利益,却取得了感情上的利益,属于精神受益。 对于无偿帮工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处理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除物质利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其受害人(精神受益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示公平。但在承担份额上,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是意外事件的损害,还是当事人过错的损害,以及自伤等不同情况处理。 人身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一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大小。人身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侵害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至60%;侵害人和受害人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20%;侵害人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帮工自伤的处理: 1、自伤是由于正常帮工过失造成,应由自伤人与受益人分担民事责任。 如:吴某家用小四轮车截木头(烧柴),乔某平时与其关系密切,前去帮工,在一车木头快截完时,乔某不慎将左手食指截去一节,花医疗费3000余元。在这起事故中,乔某是有过错的,因自己未注意安全,造成自伤。吴某虽无过错,但其必定是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乔某的过失自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乔某和吴某负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责任。 2、自伤虽然发生在帮工期间内,但自伤与帮工劳动无关,责任应由自伤人自负。 如:曲某与尹某二人无偿帮郭某割小麦,在割小麦的过程中,由于天气炎热,曲、尹二人擅自去附近河中洗澡,曲某由于水性不好,溺水身亡。对曲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应由其自负。因帮工与曲某的死亡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帮工并不是曲某死亡的直接的、必然的原因,曲某死亡的原因是存在于帮工之外自身过错造成的,这与帮工劳动中所自身过失过错致伤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责任应自负。且可以酌情让受益人郭某给予曲某家人适当的经济补偿。但这种补偿只是道德范畴,不能强制受益人予以补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怎么赔的相关内容。综上,帮工人在无偿帮工期间受伤的,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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