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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标准
释义   一、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标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3、犯罪客体
    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4、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分   案情简介
    2010年初,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某村村民李某外出进货时认识了做烟草生意的于老板,之后在未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于老板处以19元每条购买哈德门牌伪劣卷烟,并以21元每条卖给了朱某、王某,销售金额68000余元。
    2012年初,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从李某店内及家中查获私自购进的香烟,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在审理的过程中,李某主动上缴犯罪所得652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无资质销售伪劣香烟的行为同时触犯了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法条竞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出,当销售假烟的行为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因此,本案中,应当对无资质销售伪劣香烟的李某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为您介绍了此罪具体的立案标准与犯罪构成,而当此罪与非法经营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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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