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资企业用地 |
释义 |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 1. 依法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外资项目,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他外资项目,主要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施行前已批准成立且在该批准有效期限内的项目,以及利用中方原有场地,从事工业、农业、种植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等生产型项目,可按缴纳土地使用费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以上文件中未明确具体条件,目前按上述所列条件操作);2. 外资企业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材料齐全、真实、有效;3. 外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4. 外资企业取得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5. 外资企业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 提交材料:1. 用地申请书,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内容包括外资企业投资情况、申请用地位置、面积、土地投入方式及申请用地理由;2. 用地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3. 计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等批准文件;4. 外经贸部主管部门核发成立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5. 外资企业章程;6. 外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7. 对补办用地手续的外资企业,需提交已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的相关凭据。 办理程序:用地单位→受理大厅→土地利用中心组织材料、审核(属市政府审批职责的报市国土局)→局领导审批→地籍科、权属登记中心确权发证(土地证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合同)→告知用地单位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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