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出价者的买卖方式。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利于充分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财产的性质及实际情况,对其变价出售方式作出决议,且其决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就应按该决议的方式变价,而不采取拍卖的方式。
(2)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破产企业全部变价出售,即破产企业整体出售;破产企业部分变价出售,即将破产企业财产分别变价出售。整体出售不仅有利于保持破产财产的价值,发挥其特定的作用,而且更能提高破产财产的出售价格,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变价出售时应尽可能整体变价出售。
(3)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破产企业中如果有依法不得自由流通或交易的财产,如黄金、白银等,不能采取拍卖的方式出售,而只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收购或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