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
释义 | 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 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仅仅表述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有人认为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归属到破产程序中,由管理人提出后,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进行审查,而后作出相应的决定。但是,由于破产程序适用一裁终裁的制度,而撤销权的行使不仅涉及到管理人、债务人还涉及到债务人处分财产的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事由,相对方有一定辩驳的权利,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诉,相对方也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答辩权、反诉权及上诉权等权利。而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审查处理,势必会剥夺相对方的这一系列权利,鉴于破产法第21条对管辖权的特别规定,破产撤销权应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 ![]() 二、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各国破产法无不明文规定,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为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具有独立的诉讼实施权,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但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能享受利益,破产撤销权的归属主体应是何人,理论界对此有破产债权人说、破产人说、破产管理人说和破产财团说等多种主张。其中,较为普通的观点是破产债权人说。此说认为,破产撤销权乃属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而确立的权利,因而其权利当归属于破产债权人,而破产管理人只是作为债权人来行使破产撤销权的。 三、破产程序中的几种可撤销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撤销权应该由管理人以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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