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破产取回权的行使 |
释义 | 1、行使时间 ①财产权利人要求取回财产的,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提出。 ②权利人逾期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2、行使途径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取回条件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应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 4、取回标的 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一般限于取回原物。 ②取回变价款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有权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 ③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代偿取回权)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该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 5、取回权行使的对价给付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 (1)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 (2)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 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解释】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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