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哪些 |
释义 |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哪些 1.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其他债权人可以对证明某项债权是否成立、是否合法、发生的时间、数额的大小、有无财产担保、是否是连带债权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向债权的申报人进行询问,也可以提出异议。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新规定中,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 3.监督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 (1)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管理人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 (2)监督管理人的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3)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4.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在债权人委员会任期内,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任不合适,有权撤换。 5.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如果决定继续营业,应通过重整计划;如果决定停止营业,应通过清算计划。 6.通过重整计划:当企业面临财务危机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具有通过重整计划的职权。 7.通过和解协议:当企业和债权人之间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债务问题时,可以由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进行和解。在和解过程中,债权人会议具有通过和解协议的职权。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需要进行管理和处置。债权人会议具有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职权。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债权人会议具有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职权。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在破产程序中,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债权人会议具有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职权。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怎样的 1.债权在破产案件被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2.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 三、债权人会议是不是可以不去 债权人会议可以不去,但债权人不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可能会对自身的债权实现造成影响。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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