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解释中,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已不仅局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范围包括股权价差损失、股权收益以及其他合理损失。这三个概念所传递的赔偿范围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保护了未生效合同中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如同合同完全生效一样,即当事人取得股权后,还可以取得价差、收益和其他合理损失的赔偿。缔约过失赔偿范围不仅涵盖信赖利益损失,还延伸到可得利益损失,这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一个动向。 如前所述,如果不办理审批生效的手续,当事人既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判决对方履行促成生效的义务,也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给予赔偿,赔偿范围不限于信赖利益。那么不能获得审批的合同有何法律后果?上面提到的赔偿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都是以合同能够获得有关机关批准为前提。如果前提不存在,当事人为何需要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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