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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免证权行使的例外
释义
    证人免证权制度在我国已经在不断的完善,由无到有的过程总是坎坷的。现在,我国的证人免证权制度已经愈发的完善,因此除了在除了证人免证权的适用之外,还有一些例外情况是不能行使证人免证权的。
    1、证人免证权的例外
    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建立证人免证权制度时可以规定:对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罪行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不适用免证权。这样的规定,不仅符合我国法律的社会本位特点,而且在如今也是能够最大限度打击犯罪和保障权利的折中选择。
    2、证人免证权的放弃
    关于证人免证权的放弃,应当注意的有:
    第一、 弃免证权的一般规则——如果免证权的持有人在没有强制的情况下,已经披露了交谈的重要部分或已经同意他人作此披露,并且他完全有机会主张免证权但是没主张,就意味着对免证权的放弃。比如配偶一方主动要求作证,甚至提供不利于配偶另一方的证言,法庭并不禁止。当然,放弃也有例外,因公务秘密而享有的免证权不得放弃。
    第二、 当两个或以上的人同时享有免证权时,一个权利享有者放弃免证权并不影响另一个权利享有者主张免证权。比如在涉及配偶免证权的案件中,配偶一方放弃免证权并不影响另一方主张免证权。换句话说,免证权的共同享有人之一对免证权的放弃并不导致任何一个其他的共同享有人放弃免证权。
    第三、 如果免证权发生了交叉,比如一个人悄悄告诉他的妻子他和律师之间的交流,这个人并未放弃他的律师——委托人免证权。如果一个人在其律师——委托人关系存续期间秘密告诉了律师他和妻子之间的交流,那么他也没有放弃配偶免证权。免证权的放弃,其理论基础是免证权的享有人放弃了根据免证权赋予他的严守秘密的特权。如果问题的泄露发生在另一个免证权保护的交谈里,就不存在这样的放弃。当然,如果一个人向律师咨询合同问题时告诉律师他曾因梦游症向心理医生求助,这个委托人就放弃了他针对医生的免证权,因为这个泄露对于他们讨论的商业合同是不必要的。
    第四、 如果医生、律师、神职人员为行使职权必须向他人做合理必需的披露,就不是放弃免证权。比如如果律师把当事人的秘密告诉了医生或其他专家,其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家意见以更好地给出建议,这种披露不是免证权的放弃,即使该披露经委托人同意。心理医生或精神治疗医师保留对诊断或治疗不可少的病人的秘密记录,这个秘密的医院记录,也不是免证权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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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