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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民法典
释义
    一、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民法典
    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不是一年,而是三个月。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九十日内,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情况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三、合同撤销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是五年,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除斥期间都是五年,也有可能是一年,视情况而定。在下列情况下,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期限民法典的相关内容。综上,重大误解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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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0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