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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处
释义
    职能介绍: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依法监督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指导全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办公室房间号:
     一楼大厅4、5号窗口,503号,515号,902号(外资处档案室)。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
    第一步 申请
     由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登记材料。
     第二步 审查
     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需要登记、是否属本局职权范围。 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步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 法予以受理。除申请人当场申报登记材料、登记机关当场予以 决定的外,应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对不需登记、不属本局职权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依法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第四步 决定
     对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除应依法当场决定的外,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法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决定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决定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步 发照
     企业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涉及发放《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应告知申请人自准予登记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等证件。
     第六步 公示
     在发照的同时,建立企业登记薄,供社会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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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0: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