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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内财产协议书正规范本
释义
    一、婚内财产协议书正规范本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乙方双方与××年××月××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房产一处,位于×××,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35万由甲方支付25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二、婚内财产分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还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必须要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如果有胁迫、欺诈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协议无效。
    其次,在协议中只能就双方完全所有的财产作出约定,而不能约定他人的财产,若约定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这样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再次,协议最好是采取书面形式。
    最后,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那么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就是生效的,也就会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要注意,对于这样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之后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时另一方不能直接拿着该协议,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婚内对婚前财产怎么分割
    (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婚姻双方对婚前的财产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上述规定,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而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
    但有些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婚前个人财产,司法实践通常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我国婚姻法中的其它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就算认定是婚前个人财产,也有可能会失去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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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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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