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 |
释义 | 一、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申办材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合同、章程(原件)、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二、企业在高温天气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三、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合营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当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且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条件的相关知识,不同的市场经营主体,所适用的法律也会有所不同,大家要找到对应的法律去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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