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贴公告的法定条件 |
释义 | 一、张贴公告的法定条件 公告的使用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把公告当作“启事”、“声明”、“广告”用,望文生义,以为“公告”就是公开告知有关事项,如声明某业务与本单位无关,揭露有人冒充某报记者行骗,也用“公告”; (二)“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领取物价补贴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须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来衡量,避免公告滥用。 ![]() 二、公告的使用范围 (一)公告,通常是以国家的名义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件,有时也授权新华社以公告形式公开宣布某一事项的有关规定、要求。如公布国家领导人的出国访问,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结果,洲际导弹、人造卫星的发射等。地方行政机关有时也可用公告。 (二)公告还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等。 (三)国家机关使用公告公布事项,只限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基层单位一般不能制发公告。 三、什么是公告 公告,是指政府、团体对重大事件当众正式公布或者公开宣告,宣布。国务院2012年4月16日发布、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告的使用表述为:“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依据政策、法令采取的重大行动等;二是向国内外宣布法定事项,公布依据法律规定告知国内外的有关重要规定和重大行动等。 这篇文章介绍的是关于“张贴公告的法定条件”方面的内容,主要向大家介绍了张贴公告的法定条件,除此以外,还有公告的概念以及公告的适用范围,对于公告的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建议当事人咨询一下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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