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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误解的适用要点
释义

重大误解是合同法领域可撤销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主要误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会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法律法规中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此外,《民法通则》还对重大误解作出了一些规定,总体上构建了我国的重大误解制度。但是,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问题(一)重大误解撤销权的定义人
    

由于重大误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撤销权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由此产生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撤销权主体是否仅指“因重大误解而受到损害的一方”?在这方面,如果我们联系《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就更为明显,该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比较这两款,不难得出以下结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方”绝对只能解释为“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而不能解释为“因重大误解而受害的一方”
    

II。如果重大过失行为人有重大过失,是否仍享有撤销权?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来看,关于这一问题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如果误解方有过错,则不影响其撤销权,如德国和瑞士;第二,误解方有重大过失的,不享有撤销权,如韩国、日本;第三,如果误解方有过错,取消权将丧失,例如中国台湾。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这不利于保护无辜方的权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应当明确规定表意文字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的,不得享有撤销权。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
    

首先,如果表意文字是故意的,它根本不构成误解,但可能构成欺诈;如果一个重大误会的表意文字没有轻微的疏忽,那么误会就不会发生,如果表意文字者有重大过失,他将失去撤销权,这种观点只不过是因为他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法律没有必要保护被误解的人。这一观点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即使当事人有过错,也不影响他们要求取消或修改合同的权利。其原因是,法律认为其过失是可以原谅的,此外还要承担重大不利后果。一方面,重大误解有时是由于一方的过错和另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重大误解不应只考虑一方的救济措施;另一方面,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因另一方的变更和撤销而造成的损失。重大误解是要求变更和取消合同的原因,而不是豁免的原因。因此,重大误解是合理的,不能等同于漠不关心。最后,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来看,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撤销权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宜缩小撤销权的范围问题(2)重大误解与错误的关系近年来,关于错误与民事行为效力关系的讨论逐渐增多。在许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提出签订合同时意图的表达是不真实的,但经过审查,研究发现,意思表达不真实的原因不是对方的恶意行为或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表意文字的弱点进行意思表达不真实,而是表意文字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意思表达缺陷,但这并不符合重大误解的特点。要解决这些疑问,我们必须理解民法中的错误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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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