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承租人与分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合同的效力 |
释义 |
如何确定承租人与分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合同的有效性 合同法第224条关于转租的规定:“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人转租租赁物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实际情况往往很复杂,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是转租的。此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出租人的态度。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视为出租人已批准转租合同,转租合同自开始生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转租合同应被撤销,并且从一开始就无效。《最高法院关于具体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的意见》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并以承租人不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出租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该房屋已转租,如果在六个月内不提出终止合同或确定合同无效,也应视为认可转租合同的效力,然后起诉人民法院要求终止合同或判定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承租人和分承租人的人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除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出部分的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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