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介绍】 天通苑某社区居民王某有一处房子需装修,于是请来了某装修公司来施工,双方签订了装修承揽合同,但双方并未就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等情况进行约定。10月上旬,一名工人在施工时手指不慎骨折,王某与工人一起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并先行垫付了前期医药费。但对于医药费到底由谁承担,王某一致存有疑虑,于是来到了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向王某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可以判断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选择的是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来施工,可见王某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方面并不存在过失。王某如果能举证证明自己在定作、指示方面无过失的话,王某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王某垫付的医药费,王某可要求装修公司偿还,亦可在工程结算时予以相应扣除。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