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职工休产假被开除 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
释义 | 女职工张某因先兆流产,遵医嘱在家休息,却被单位开除。近日,经仲裁委裁决,张某与单位恢复了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于2007年8月份至济南市某通讯器材服务中心从事客服前台工作,月工资1200元。2008年11月,经山东省立医院检查,张某怀孕。因身体不适,张某于2009年1月3日到山东省立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根据省立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员检查证明,显示张某出现“早孕、先兆流产”等症状,医院建议张某休息两周。张某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于2月24日开出病假条,并于第二天将病假条送至单位,并向领导说明情况。谁知,4月13日,服务中心作出了开除张某的通知,并终止了其劳动合同,理由是张某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不到岗上班。张某与单位协商未果,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开除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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