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
释义 |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领域,采取了一种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并立的双轨制归责体系。在此框架内,即便加害方无明显过错,依旧可能承担责任。这种体系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考量: 1.现代工业活动的危害性巨大,即使在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后,仍存在不可避免的风险; 2.受害方在证明加害方有过错方面存在困难,若仅依过错责任原则,则受害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3.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企业作为利益获取者,应对其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负责。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无过错责任的适用,免除了受害者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举证的难度。 二、赔偿原则的适用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赔偿问题上,主张结合全部赔偿和限制赔偿的原则,并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这种原则上的设计旨在平衡受害者的全面救济与防止加害人因赔偿过重而导致的不合理负担。 1.全面赔偿确保受害方得到足够的补偿。 2.限制赔偿则体现了对加害方的保护,以及考虑赔偿的经济效果和实际可操作性。 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则是为了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威慑,促使企业更加注重环保和预防原则。 ![]() 三、因果关系的推定 在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涉及到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很难适用。 因此,法律实践中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定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降低受害者的举证负担。 这种推定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也符合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 对于环境侵权的进一步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法律小助手法律网期待与您的交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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