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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分为很多种,而保理合同纠纷中的债权人同样拥有抗辩权,保理合同纠纷作为合同纠纷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债权人的抗辩权也有具体种类。那么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简单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是保理?
    保理全称保付代理,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二、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保理合同纠纷中,债务人同样有对对方的观点或证据提出抗辩的权利,但是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便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保理合同纠纷中行使保理债务人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合同纠纷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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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2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