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侵占单位财产 |
释义 | 王xx系郑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xx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xx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 王xx系郑州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量部检验员。在工作期间,王xx结识了任该公司仓库保管员的董玉良和任该公司服务部物料记帐员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xx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职务便利,从仓库盗窃本公司产品“3100主板”出去卖后分钱,得到董玉良的响应。王xx随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让王彬联系买主将偷来的主板卖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随后,王xx、董玉良陆续从该公司仓库偷出“3100主板”146块,价值246010元,其中给王彬60块(价值101100元),让其找人卖掉。后公司发现146块“3100主板”被盗后,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xx、董玉良、王彬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2日,从王彬的工作地点提取到未被王彬卖掉的“3100主板”书6块。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x、董玉良、王彬无视国法,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王xx、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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