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是什么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2.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公司章程修改导致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法律网提醒您,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该规定为强制性条款,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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