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诉讼当事人的义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事故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标准 伤势医治结束后,可以先向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鉴定,具体几级伤残或和误工时间、护理时间、营养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双方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诉讼当事人的义务的相关知识,根据相关的知识了解,在诉讼中,当事人是需要履行好相关的义务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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