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江阴市律师 江华县律师 鹿城区律师 泰和县律师 西乡塘区律师 苍溪县律师 兖州市律师 合并执行是法院判决后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刑事犯罪中又称数罪并罚。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合并执行这种方式。合并执行的原因往往是被执行人涉及了多起民事纠纷事件,且是在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条件下进行的。大家对合并执行可能不太了解,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接下来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是另一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而两起案件的执行标的均为金钱给付时,被执行人往住会提出请求法院将该所涉及的两案合并执行。有人认为,在这种连环案中,如果只执行最后一个被执行人而不去执行中间的既是被执行人又是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岂不更省时省力?所以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将两案合并执行的请求应当准许。我们认为,对被执行人提出的这种请求应分情况处理,一般来说,只有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合并执行的方法。 1、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有金钱给付能力。 如果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或者在法院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予以履行,在后一案件得到执行后,当然可以将后一案的案款直接转到前一案中。 2、如果前一案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后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则应当将两案合并执行,先执行后一案,并将执行回的案款直接转入前一案中,而不宜对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后一案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在采取一定的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回一定的财产,需折价、拍卖或者该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前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以没有履行能力的另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其义务来折抵该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由故意推诿,实则是对原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损害。所以在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虽有履行能力尚不能及时履行,应先执行该被执行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后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转嫁于前一案的申请执行人身上。 4、如果两案的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需要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先对后一案中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足部分再对前一案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中的合并执行实施应注意的几点问题。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所有的被执行人都是采取合并执行。在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能力是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也就是说当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可以合并执行,没有能力的则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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