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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释义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中的重要权能之一,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财产利益。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
    1、处理权平等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2、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处分决定的,另一方有权否认该处分的法律效力。但如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处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该善意第三人。
    3、承担一定的义务
    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购买了保险之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得到理赔的,对于这份赔偿金是否会成为共同财产就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所以,在处理的时候一定按照法律规定条款来,不是共同的财产另一方就不能进行分配。
    离婚以后如果发现存在着没有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当然可以要求继续分割,但是离婚后所发现的这些财产,如果本来就是当事人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对方在离婚以后所取得的收入,这种时候要求继续分割就无法可依了。重新分割财产是有诉讼时效的。
    二、离婚后发现财产可继续分割吗?
    离婚后发现财产可继续分割,《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有遗漏财产的并且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不过,当事人起诉分割遗漏财产的,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有遗漏财产之日一年内起诉分割。
    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
    (4)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
    (5)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6)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7)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9)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
    要求继续分割财产的前提条件是,自己必须要举证,能够证明所发现的这部分财产原本就是当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请求继续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可以第一时间跟对方协商,不过这种状况最后可能还得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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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