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干私活死亡被认定工伤 |
释义 | 一服务员上班干私活时发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败诉后起诉到法院,日前也被判败诉。 2012年10月6日9时30分许,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从事服务员工作的孙某在伙房门外突发疾病倒地,经莱州市中医院120急救无效死亡。当年 12月14日,孙某的丈夫就孙某的死亡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向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意见和《调查笔录》称,孙某是长时间蹲在地上洗自己从家中带来的姜芽子时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而且孙某在上班时间用单位的自来水洗自己家的姜芽子属于上班期间干私活,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 去年7月6日,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决定书,认定孙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死亡)。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不服,同年10月25日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烟台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仍然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孙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准备洗姜芽子时突发疾病死亡的事实无争议,争议的焦点是该情形应否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及是否应视同工伤(死亡)。 法院认为,孙某的工作职责是为敬老院的老人服务,伙房门口也应属于其工作岗位的范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法院认为,除了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能作为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判定标准。孙某准备洗姜芽子的行为虽不属本职工作,但没有影响本职工作,其主观上并无恶意,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就依法驳回了莱州市朱桥镇敬老院要求撤销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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