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限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行政复议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拥有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提出重新认定的权利。 2.申请提交至上一级公安机关后,该机关须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可能是维持原认定、变更或撤销。 这一法定时限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申诉窗口,确保了申诉权的实际可行性。 二、责任认定书的出具时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应在十日内制作责任认定书,逃逸事故则在查获后十日内出具。 2.若事故需要进一步的检验、鉴定,应在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完成。 3.未查获逃逸者的情况下,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十日内出具认定书,明确受害人责任。 这些规定保障了事故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得到公正及时的法律文书,为后续诉讼或赔偿提供了依据。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 当交通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 如遭拒绝或无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为当事人提供了进一步追求法律救济的途径,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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