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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企业以物抵债程序
释义   一、国有企业以物抵债程序
    以物抵债协议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方能生效的,必须办理报批或登记手续。
    抵债资产为国有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等需要政府机关批准方能转让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二、哪些物体不能抵制
    (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债财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该财产价值的。
    (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四)财产已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财产。
    (六)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药卫生设施等。
    (七)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八)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九)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
    (十)其他无法变现的财产。
       三、可以以物抵债的范围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交通运输工具;(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六)原材料和产成品;(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国有企业以物抵债程序”的相关内容。以物抵债必须依据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办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懂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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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