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9条的规定,不论群岛水域的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群岛水域与内水和领海有所不同。在不妨害群岛水域地位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传统捕鱼权和其他合法活动。群岛国还应尊重其他国家原已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并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准许对其进行维修和更换。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有以下两种情况:(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为了保护国家安全,群岛国可在无歧视的条件下在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2)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的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海道通过制度不应在其他方面影响包括海道在内的群岛水域的地位,或影响群岛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含资源行使其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