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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释义
    一、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
    (一)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三)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四)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五)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二、审判监督庭职责有哪些?
    (一)依法审判本院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案件,及时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二)负责申诉案件的复查、受理工作。
    (三)负责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四)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审结的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认真分析新形式下审判监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
    (六)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七)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 哪些机关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此处的“各级人民法院”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
    2、该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3、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也可以提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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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