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
释义 |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行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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