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是怎么认定的 |
释义 |
一、患者知情权包括了哪些内容 1、病情了解权。 通俗的讲,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11 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 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 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3、医疗费用知晓权。 顾名思义,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医方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 病人及其家属在所住医院没有了解到如下情况:病人的一般健康状况、疾病情况;医务人员对病人健康状况、疾病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的诊断、分析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可能出现的预后情况和意外情况;实施药物治疗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药物治疗的性质(诊断性或者试验性等)、使用药物治疗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手术治疗,包括术前检查和讨论的诊断,预定实施的手术名称、性质(如探查性、治疗性等)和范围、手术的几种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不采取治疗措施的危险性,可能出现的风险、伴随的痛苦和不适,其他替代治疗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等。对上述内容院方未提供详尽的介绍,不利于患者实施选择权做出治疗选择。 手术意见书是一份“生死合同”。即使患者对手术后果有了知情权,能自主决定是否做手术,但在生死关头,患者或家属又岂敢不在意见书上签字?相对医院来说,患者无疑属于弱者,如果不签字,院方就不给开刀,耽搁了病情和生命,最终倒霉的还是病人。所以,人们一般对此的习惯思维是,医生让签字就签字,不签字的是少数。而签字后一旦有什么闪失,这份合同就将是医疗事故鉴定中使医生免责的重要证据,手术的风险将转嫁到患者身上。 三、侵犯患者知情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侵害患者知情权的法律责任有三种,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要明确其责任,就应该首先弄清楚医患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很特殊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受医事法律所调整的以医生、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为主 要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医患法律关系是指作为医疗方的医院和医生在提供医疗服务、为患方实施诊断、治疗的医疗行为过程中,医疗方和患方在共同的目的指引下达成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法律关系,是医患双方人身、财产关系与医事法律相结合的产物。 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严肃处理,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患者的知情权是怎么认定的内容。法律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其实也就是要求医疗机构将患者的病情透明化、公开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需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对于重症患者,可以对患者隐瞒病情,但要告知患者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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