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30用剃头嘛 |
释义 |
一、刑事拘留30用剃头嘛 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未见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进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必须剃光头发的条款,也未见任何法或者条例授予看守所和监狱给罪犯剃光头的权力。 倒是明确规定:“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纵观现代我国的法律法规,均无明文规定嫌疑人或犯人必须剃光头,这好象是约定成俗,各看守所、监狱及劳改农场里都普遍将犯人剃成了光头。 二、刑事拘留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拘留30用剃头嘛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5]《拘留所条例》 [6]《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7]《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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