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合并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一、企业合并可采用的方式有哪些 企业合并可采用的方式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需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公司合并需的材料有: 1.合并协议; 2.依法公告的报纸样张; 3.合并各方公司的合并决议;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三、公司合并要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吗 公司合并后营业执照的处理方式有: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营业执照须注销; 2.因合并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规定,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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