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单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
释义 | 一、货运单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 免责条款通常是合同中用以限制或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其效力的认定需满足合法性、公平性和明示性等要件。 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条款; 2.使用欺诈、胁迫手段或恶意串通设立的条款; 3.格式条款中未提醒对方注意的条款; 4.造成人身伤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认定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尚未确定是否生效的合同状态。 这种状态可能出现在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或无权处分者处分财产时所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对此类合同给予了明确的处理方式,赋予当事人以追认权或拒绝权,并允许相对人行使催告权或撤销权。 合同生效取决于追认的实现,否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均规范了这一处理原则,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合同秩序。 ![]() 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 法律网提醒你,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四类。 有效合同符合所有成立要件,无效合同则因缺失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需要进一步确认是否补正,而可撤销合同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法律通过《民法典》第五百零二至五百零七条等条文对合同效力的不同类别进行了规定,确保合同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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