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破产清算组如何组成 |
释义 | 一、企业破产清算组如何组成 企业破产清算组可以由股东组成,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有以上情形,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需要多久 申请公司破产清算一般需要一年,也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具体需要的时间以实际需要的时间为准,法律未作出限制性的时间规定。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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